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01-08浏览量:1142

文章作者:admin 文章来源:祥云县人民政府官网  责任编辑:Admin

一、《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编制背景和迫切性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人们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明显增强,带来城乡建设蓬勃发展,新建、改建过程中,建筑垃圾问题伴随而来,突出表现为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没有统一的消纳场所,随意乱倒现象普遍发生;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超载、泼洒、扬尘、遗撒污染现象时有发生。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县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管理及再生利用工作列入2018年重点工作重要项目跟踪落实。为规范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亟待制定出台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一是推进建筑垃圾城乡统筹管理需要。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因管理适用范围是“城市”,执法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以,无法适用于乡镇,无法实现城乡建筑垃圾依法统筹管理。

2012年,祥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祥云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暂行)》在促进县城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原来的《办法(暂行)》已过时效期,并且,《办法(暂行)》设定的管辖区局限于县城规划区,不具备对全县行政区建筑垃圾管理的约束效力,不能实现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统筹同步推进,并且《办法(暂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缺陷,必须重新制定《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是实现城乡建筑垃圾系统规范管理的需要。编制新的《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打破了原来的《办法(暂行)》管理区域的局限性,将管理区域拓展到全县范围,明确了县域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和权责,明确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核准办法、标准流程、工作规范,并明确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站)设置审批程序及规范,对单位、组织和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依法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开展建筑垃圾的处置。

(三)建筑垃圾处理场(站)的设置条件和规范。

(四)建筑垃圾处置必须经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核准。

(五)建筑垃圾运输规范。

(六)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七)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三、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119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6.《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11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6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611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7.《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于2011330日批准);

8.《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2017年2月19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1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二)主要措施的编制具体依据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依据。《办法》第十条关于建筑垃圾的处置核准,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2.核准条件依据。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3.行政收费条款。《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依据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制定《祥云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任务目标

(一)建立城乡建筑垃圾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乡镇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统一领导、统筹城乡、各司其职、管理规范、权责明晰的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二)明晰管理主体。明确县城建成区和各乡镇行政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主体;

(三)明确城乡建筑垃圾倾倒、运输、回填、消纳规范和要求,指导城乡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

(四)进一步明确政府引导和支持建筑垃圾回填和再生开发使用,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循环利用的政策导向。明晰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条件。

五、关键词及专业术语

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修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生活垃圾——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工业垃圾——机械、轻工及其它工业在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固体废弃物。

医疗垃圾——又称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包括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废物。

六、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核准事项:祥云县域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核准机关: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审批服务股)    

联系电话:0872312811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核准条件:(一)国土资源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部门的相关手续;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配备防止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设施,并有相应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建筑垃圾消纳场(站)停止使用时的处置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料:1.能验证上述核准条件的相匹配资料;2.本人身份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程序:申请 → 提供相关资料 → 资料是否齐全 → 现场勘察 → 会议审定 → 是否许可 → 审批。

七、行政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和依据)

(一)行政处罚条款一:《办法》第二十五条  关于单位、个人有九种违反规定情形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处以罚款,依据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主要是明确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执行程序:受理 → 立案 → 调查取证 → 案件审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

处罚标准: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设定的处罚标准执行。

(二)行政处罚条款二:《办法》第二十六条  关于对单位、个人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或者抛撒建筑垃圾的批评教育,并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依据是《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条款主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或祥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各乡镇属地范围内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执行程序:受理 → 立案 → 调查取证 → 案件审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

处罚标准:依照《大理白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设定的处罚标准执行。